民间借贷未到期起诉枉然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8:16:56
阅读:次
来源:钉扣机厂家
借贷网讯 被告甲某分别于2003年2月、2004年8月、2004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7000元、8000元、6000元(合计21000元),利息约定分别为110元/月、120元/月、240元/月。
2007年9月27日,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007年2月至9月利息3000元。同年12月28日,原、被告双方就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被告甲某在三年内付清借款2.3万元,其中2008年2月28日给付7000元,其余借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付清(利息不再给付)。
协议签订后,被告甲某于2008年11月5日偿还原告乙某借款6000元,其余未付。2009年3月2日,原告乙某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甲某偿还借款本息4788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经审理。
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乙某借款本金1000元;驳回原告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